邻近年底,不少吃货们又最先准备剁手囤货了吧!但消费过程中,人人却难免“踩雷”。
买了假冒伪劣食物怎么索赔?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谁担责?预包装食物找不到生产日期怎么处置?9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注释,针对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给出明确回覆。
电商平台未对食物谋划者举行实名挂号?
或负担连带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天下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条约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负担,而食物类纠纷在网络购物条约纠纷案件中占比靠近半数,为45.65%。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物潜藏着一定的风险,若是入网食物谋划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物安全问题。
此次公布的司法注释就对网售食物相关问题举行明确。
《注释》划定,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物谋划者举行实名挂号、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推行讲述、住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与平台内食物谋划者负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物安全关。
电商平台标“自营”销售问题食物?
司法注释:平台也得担责!
你在网购过程中是不是更看中“自营”的标签?
遵照上述《注释》,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以符号自营营业方式所销售的食物或者虽未符号自营但现实开展自营营业所销售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负担作为食物谋划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注释》划定,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虽非现实开展自营营业,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信赖系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负担作为食物谋划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物消费者的珍爱。
问题食物只要没吃出偏差,就不用惩罚性赔偿?
司法注释:不可以!
食物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划定,生产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或者谋划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谋划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添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